
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 八 條
準公共幼兒園及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每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先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之學費,且應於幼兒實際就讀當學期結束前全額抵扣學費。但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子女而免繳費用者,不得預收。前項預先收取之學費退費基準為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讀者,應全額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二十九日以內(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者,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準公共幼兒園應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
第 十 條
準公共幼兒園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幼兒未入園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第十一條
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前項情形,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數不含請假首日。
因法定傳染病或天然災害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詳細內容請參考當年度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辧法須知)